分享 | 視覺藝術產業最重要的核心人物─藝術經紀人 (台文創基金會)

by - 9月 18, 20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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藝術經紀人是藝術產業最重要的核心人物,1992年藝術市場學專書《從馬內到曼哈頓─當代藝術市場的掘起》作者彼得‧瓦森(Peter Watson)就是英國知名藝術經紀人。這本書花費九年時間深入研究描述歐美藝術世界,堪稱現代藝術市場發展的整合記錄,書中所提及的重要藝術經紀人就超過20人,他們影響了二十世紀許多大收藏家、大部分畫家的命運、甚至是國際級美術館的典藏數量。另外一本《身價四億的鯊魚》作者唐‧湯普森(Don Thompson),任教於哈佛商學院與倫敦經濟學院則更明確的描述「名牌畫商」在藝術圈中的影響力。


隨後在1994年,法國巴黎第一大學現代藝術史教授傑赫德‧莫里耶(Gerard Monnier)所出版的《法國文化政策》,也曾詳細描述法國從大革命後至今的文化藝術機制之變遷,其中對1824年吉胡(Alphonse Giroux)(大衛的學生,修護師)所成立的第一家私人畫廊,及後續成立的法國三大畫商都宏‧胡埃勒(Paul Durand-Ruel 1831~1922)最早經營印象派畫家的畫商(印象派在美國發光發熱肇因於他)詹泊爾(Rene Gimpol)及瓦拉德對於法國巴黎在1920年成為國際藝術市場中心卓越貢獻。

2005年英國Thames & Hudsom 亦出版了一本《INTERNATIONAL ART GALLERIES》,詳細記述自1945年以後全球重要畫廊的成長,包括目前在香港駐點的高古軒、白立方等一級畫廊,亞洲沒有任何一家畫廊被收錄。

從商業的模式來說,仲介可以分成代理、經紀、信託和代銷四種。若以畫廊和藝術家的關係,當然是以代理的方式最穩固,永續經營而且是公開而排他的經濟體制,歐美的畫廊都是採用此制度。經紀是一種比較不穩定的聘用關係,信託則是拍賣公司的業務基礎,嚴格來說,信託的利潤應在代理和經紀之下,但目前拍賣公司收取的佣金,買方20~25%賣方5~10%加總超過30%,雖然看起來比經紀40%的利潤低,但卻比代理要高,這是相當不合理,畢竟拍賣公司不需要負擔藝術家的推廣或任何買斷責任,藝術家的認證有助於畫廊採取代理或經紀的方式經營,取代目前展覽約類似代銷的方式。

台灣在50年代即出現少數獨立經紀人,卻以代銷的方式仲介藝術品;70年代開始有畫廊以經紀不買斷的方式銷售;80年代畫廊進入成長期,有部分畫廊實施代理制度,那時有市場知名度的畫家少,又正值台灣經濟起飛,是本土畫廊及畫家的黃金年代;90年代台灣藝術市場出現三大趨勢,一是蘇富比及佳士得為台灣引進國際拍賣制度,也建立了二級市場,更帶動本土拍賣世代。二是香港的知名畫廊如漢雅軒及翰墨軒也在台灣設點建立知名度,江兆申、朱銘都由漢雅軒代理而進入了國際市場。翰墨軒則是帶來李可染的作品。三是由於政府正式開放大陸探親,台灣畫廊選擇進駐北京或上海,也更積極直接買斷大陸當代畫家,更介入大陸博覽會及拍賣公司之運行,但面對大陸文化部逐漸對藝術市場設立的各種法規及監督單位,如文化市場發展中心藝術品評估委員會、國家「藝術品管理條例」及國際版權交易中心。又如北京大學、清華大學、中國法政大學也正積極與巴黎、倫敦、紐約及東京相關學校成立藝術品管理相關科系,每年翻譯出版有關藝術法規的書高達數百本,藝術媒體已超過70本。(台灣主要只有4本,即藝術家、典藏、藝術新聞和藝外)

二十一世紀台灣藝術產業面臨轉捩點,其優弱勢各有三個:

一、優勢:
(一)華人近現代、當代藝術精品,無論是水墨、油畫、雕塑、古董,百分之六十都還屬台灣私人收藏。

(二)台灣藝術產業鏈建全而且仍有相當發展空間,但公部門須儘早建立藝術家認證、捐贈及稅制優待法規,尤其是第二代收藏家與公私立美術館之捐贈、託管及借展之遊戲規則。

(三)自1992年博覽會展開,如今各型藝博會充分展現實力(ART TAIPEI, ART PHOTO, T-ART) ,台灣藝術產業制度漸趨完整,而且經營人才不虞匱乏,其中包括有藝評家、策展人、拍賣官、鑑定師、保險師、修護師、藝術顧問、佈展師、藝術經紀人等等,但當中的藝術經紀人尤其需具備經營公司、藝術專業及某種人格特質等三種能力,方能為藝術家、收藏家、美術館與視覺藝術產業等提供服務,成為本產業的核心,而這三種能力進一步說明則為:
1.經謍公司的能力,那即是行政統合、藝術行銷、財務規劃。
2.藝術専業能力如具備兿術史觀,文學與美學之基本涵養。
3.人格特質,包括銀行信用評等,正派經謍(不經營偽作,竊作,或欺騙畫家及收藏家)。

二、弱勢:
(一)早年文建會雖然對國立美術館及全國文化中心有大方向及政策,但一直缺乏對“藝術市場”的了解及協助。文化部成立後,對視覺藝術產業的定位仍在摸索階段,但中國大陸已從「經濟大國」逐漸意識到文化產業的力量(對照美國的文化相關產值達到GDP20%,日本企業擁有美術館或博物館的數目已超過800家),正邁向「文化大國」的策略大步前進,我們應該沒有遲疑的時間和空間了。

(二)藝術產業鏈的從業人員認證已是刻不容緩,其正面積極的意義是讓有志從事藝術行政的各方人才,匯集智慧及經驗為國家舉才,並迅速向下紮根。而消極面則是防堵作奸犯科者任意破壞體制卻無法可管,動搖台灣五十年累積下來的藝術資本。另外也必須指出,之所以推動藝術經紀人認証,其主要目的有:
1.取得社會大眾的認同証實,這是一種需要經過政府考試合格才可以從事的職業。
2.既然需要經過考試認証,也就是職業分類更清楚,你可以有資格擔任藝術經紀人、也可成立公司有畫廊、拍賣公司,博覽會、策展人、兿術品保險,其公司就可按照規模,決定要有多少經紀人甚至要有執業年資。至於拍賣官、修復師、鑑定師更專業,須擁有另外的專業証照。
3.既有証照就可有公會,第三認証機構當發生財務糾紛時或銀行貸款就可由公會來鑑價。
4.既有証照,賣假畫者賣竊畫,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習俗者就可取消其証照。

(三)全台藝術行政及文創系組雖多,但因以前台灣根本沒有藝術產業、藝術博覽會也沒有拍賣公司,造成相關師資明顯不足,宜制定政策晉用擁有畫廊或拍賣實務經驗、業界經驗,拉近教育界與產業界之距離。

文化事業是國家安定的基本元素,更代表其富強程度,四百年來台灣走過艱苦歲月,卻也累積不少文化財富,日據時期台灣本土前輩畫家東渡日本,延續國際油畫主流;政府播遷來台後,渡海三家為華人水墨尊基百年的基礎;經濟起飛後,台灣畫家或遠征法國、西班牙探訪文藝復興之遺風,也有畫家直探紐約習得當代畫風,面對前輩蓽路藍縷,我們豈能稍有懈怠,理應確立中華文化之傳統,接續世界潮流,方不愧於台灣先民及孕育我們的這塊土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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